常加音故意走在最後,給她哥打電話。
她哥那天明明說了在來禹城的路上,可這麼多天過去,他卻一直沒有露面,也沒有做什麼,他又去了哪裡?
電話沒有接通,她又打給商秘書,卻提示對方正在忙。
常加音心下着急,想繼續打,南頌就回頭找她:“加音?
怎麼了?
”
“……沒事。
”常加音收起手機走了過去。
她們在第三排坐下,南頌環顧全場,想看都有什麼人來看這場庭審?
沒想到一回頭,就瞧見坐在她後面兩排的溫理:“你怎麼也來了?
”
溫理語氣生硬:“根據《人民法院法庭規則》第九條規定,公開的庭審活動,公民可以旁聽。
”
“哦,那你坐那麼遠幹嘛?
往前一點啊,這裡又沒人。
說起來,我還沒謝你那天幫了我們呢,聽說你受傷了?
沒事了吧?
”
“……我沒有受傷,我也不是幫你們。
”
南頌聳聳肩:“無論是不是,總之都謝謝你,如果今天時歡能有個好結果,晚上我請你吃飯吧。
”
林景舟就在旁邊呢,當他的面兒約别的男人吃飯,他按着南頌的頭發将她的腦袋強行轉過來,似笑非笑地說:“晚上你要跟我吃飯,我不喜歡跟外人一起吃。
”
南頌目光上下掃視他:“我什麼時候說我要跟你一起吃飯?
”
此時,審判長和審判員、書記員都入場了,審判長敲了敲法槌:“肅靜肅靜,庭審馬上開始了,請保持安靜。
”
衆人的目光都被吸引着看向前方,都看到身穿囚服的時歡被帶到被告席,所有的情緒都化為了凝重。
盛曆帆低聲:“今天降溫了,怎麼都不給她多穿一件?
”
時歡本來就清瘦,穿着寬松單薄的條紋囚服,一個人孤零零地站在那裡,像一棵孤草。
此刻沒有人注意到,有一個人,最後進了法庭,他單獨坐在最後一排,也隻注視着時歡的背影,眸光孤冷。
開庭流程按部就班,宣讀法庭紀律,核實被告身份,都沒什麼特别,直到公訴人宣讀起訴狀,一句“我方主張被告是蓄意殺人”,直接就掀起了法庭第一個高潮!
——蓄意殺人!
江夫人也在現場,臉刷的一下就白了,常加音更是抓緊了南頌的手!
不是防衛過當,甚至不是過失殺人,而是性質更加惡劣的蓄意殺人!
南頌立刻看向溫理,用眼神問他怎麼回事?
!
溫理也不知道啊,他也以為辯論的點隻是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,怎麼會是蓄意殺人?
他是負責這起案件的警察,他怎麼不知道這是故意殺人案?
是的。
所有人都是這樣認為,哪怕是防衛過當,最高刑期也“隻是”七年,而故意殺人罪……
林景舟低聲:“檢察院也會調查案件細節。
公訴人是檢察院的。
”
一般來說,案件移交檢察院後,檢察院如果認為還需要深入調查,有兩種處理辦法——一是将案件退回警局,讓警局繼續調查;二就是自己查。
顯然,在這裡,檢察院是選擇了後者。
按照審判長向樂知透露的,公訴方在開庭前一小時才提交了新證據,這種臨時提交證據的做法很“雞賊”,是為了打被告一個措手不及。
由此也能看出,那個在背後推波助瀾想要盡快将時歡定罪的人,關系是用在檢察院。
所以,此時此刻,公訴方,絕對不會放過時歡。
審判長問時歡:“被告有什麼意見?
”
時歡看向公訴方:“我要看你們的證據。
”
審判長敲了一下法槌:“公訴方和被告方,可以開始質證了。
”
公訴人颔首:“首先,請審判長、審判員,允許我們當庭展示一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。
”
審判長點頭:“可以。
”
公訴人首先展示了一張照片:“這把短刀,就是刺死宋薇的兇器,相信大家都看出來,這并不是市面上可以随便買到的普通刀具,這把刀的刀身上有凹槽,這種凹槽也叫血槽,作用是方便捅進人體之後快速拔出,也就是說,這就是一把專門用來行兇的特制刀具。
”
“我們根據這把刀,打掉了一個非法售賣管制刀具的地下團夥,據團夥成員交代,這把刀,他們是在十月三号,賣給了——時歡。
”
時歡面色淡淡。
公訴人繼續:“也就是說,這把刀,是時歡帶去案發現場,她隻是去參加一個婚宴,卻就随身攜帶殺傷力這麼強的兇器,很難相信她沒有目的。
”
“還有,據時歡自己陳述,她說是一個服務生謊稱江夫人找她,讓她去的花房,但我們問詢了酒店裡所有服務生,他們都說,沒有私下接觸過時歡。
”
公訴人又換了一張照片,“這是與案發時間相同時間段下,我們拍下的前往花房那條路的一個情景,可以看到,沒有路燈,非常昏暗,正常的情況下,正常人看到這樣的路,應該馬上掉頭離開才對,時歡怎麼還會繼續往裡面走呢?
”
“最關鍵的是,我們還找到一個人證,這個人也是當天的服務生,他說,時歡給了他兩百塊錢,讓他去叫新娘子,也就是被害人宋薇去花房。
這一說法雖然沒有找到視頻監控作為證據,但在那兩百塊錢上,我們提取到了時歡的指紋。
”
“除開這些,我們還能補充到的信息是,時歡與宋薇一直以來都有矛盾,她們多次在公開場合産生沖突,屬于積怨已久,時歡對宋薇是懷恨在心,完全有可能展開報複。
”
“基于以上四點,我們合理做出結論,時歡是蓄意殺害宋薇,她提前準備好兇器并帶去現場,引導被害者前往人迹罕見的花房,就是為了方便行兇!
”
“時歡行徑惡劣,主觀殘暴,被捕後對公安機關的訊問也展現出了一個不配合、不交代、隐瞞犯罪事實的态度,屬于不知悔改,不可教化,社會危害性大,因此我方請求法院以蓄意殺人罪,依法判處時歡——死刑。
”